醫療器材GDP

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4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符合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運銷許可,始得批發、輸入或輸出。

 

依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18日衛授食字第1091107544號公告(以下簡稱GDP公告),已公布應取得運銷許可之45個品項,故領有該45品項許可證及其授權輸入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申請GDP符合性檢查,並取得運銷許可,始得執行批發、輸入或輸出作業。

常見問題如果公司只有輸出醫療器材至國外,是否也要申請GDP符合性檢查?

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4條規定內容,應取得運銷許可,始得執行之作業,包括批發、輸入及輸出作業,故執行GDP公告品項之醫療器材輸出至國外者,仍須申請GDP。

倘僅製造GDP公告之醫療器材品項並已取得QMS者,是否仍須申請醫療器材GDP符合性檢查?

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4條及GDP公告規定,領有GDP公告品項之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始屬GDP公告之符合性範圍。

 

維修醫療器材的零件備品/維修零件之倉庫是否屬於醫療器材運銷準則之申請範圍?

GDP登錄之貯存場所,係指存放醫療器材成品之場所,僅存放維修醫療器材之零件備品、維修零件並非醫療器材成品,非屬GDP檢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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