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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QMS精要模式
食藥署依據風險管理程度的不同,對於風險程度較低之第一等級未滅菌或不具量測功能之醫療器材品項,如壓舌板、醫用口罩等,要求這些製造業者須依QMS準則第78條所明訂應遵循的條文建立品質系統,並經食藥署檢查通過(也就是所稱之「精要模式」檢查),取得製造許可後,方能製造。這些需要經過精要模式檢查之製造業者,對於產品製造、品質管控、包裝儲存、交貨、顧客抱怨、矯正預防措施、不良品回收通報等一系列作業過程,都要依規定建立程序並留下紀錄,以進行整體管理及追蹤。
QMS申請案「精要模式」以僅生產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78條附表所列品項者為限。QMS 申請案「精要模式」稽查要求大致與「標準申請模式」要求一致,惟稽查時將針對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11條(醫療器材檔案)、第12 條(文件管制)、第13條(紀錄管制)、第47條(生產與服務提供之管制)、第55條(追溯性之概述)、第63條(申訴處理)、第64條(通報、回收及通告發布)、第69條(產品之監管與量測)、第76條(矯正措施)、第77條(預防措施)實施檢查。精要模式之品項於作業活動若勾選「設計」,另需符合該準則第 35 條至第43 條規定。